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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济南市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转载 发布:2023/1/14 22:12:48 来源:

1月13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济南市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对举报行为做出具体的奖励规定。

《济南市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明确,鼓励公众积极举报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任何个人和单位有权通过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或者发送信函、传真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时可以采取实名举报、隐名举报或匿名举报等形式。

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包括:违反《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或者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其他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烟花爆竹管理安全隐患的行为。

根据《奖励办法》,我市公安机关或者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符合如下全部情形的举报行为给予奖励:所举报的违法行为属于本市公安机关或者应急管理部门管辖;所举报的违法行为未被公安机关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掌握;举报内容真实、具体,能提供主要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所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

根据举报内容在查处违法行为中的作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关键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认定的违法事实相符的,可以给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奖励;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部分证据,不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认定的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的,可以给予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奖励;提供被举报人违法线索,不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认定的事实基本相符的,可以给予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奖励。

所举报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可以给予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奖励。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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