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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政府网站公布了《济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转载 发布:2023/6/9 16:26:59 来源:

济南市政府网站公布了《济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6日。根据征求意见稿,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依法限期迁出。   

征求意见稿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由各实施主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和标准,以及绿地建设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划定的城市绿线配套建设绿地。城市绿线划定后,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实施,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劝阻和举报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调整导致绿地面积减少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园林和林业绿化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占补平衡原则在同区域落实新的同等面积的绿化用地,按审批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基础设施、重大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项目确需占用绿线内绿地的,提出调整需求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国有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企业、相关主管部门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征求园林和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程序审批后实施。   

根据城乡建设发展需要,依法修改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涉及的城市绿线调整,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依法限期迁出。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的,应当退还并恢复绿地原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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